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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4-04 21:47:46 来源:360直播 点击:186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业主擅自装修破坏内部承重墙体,致使房屋倒塌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狠抓责任落实,逐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以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制度,规范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登记、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依据《危房鉴定标准》(JGJ125)规定,经房子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城市、镇规划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四)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服务。

  (五)建设各方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对重要环节、重要部位要实施重点监管,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

  1.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出原有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承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后方可施工。

  2.在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子建筑有影响整体的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由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做施工。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必须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活动,各地要厘清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

  (一)对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督促各方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验管理,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依法应当抽查的,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对限额以下工程,各地要明确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申请登记服务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展日常巡查,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要充分的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监督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发现未办理申请登记施工的、违法违规施工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三)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按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解读:《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