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修补办理规则》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标准机动车修补运营活动,保护机动车修补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修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转安全,保护自然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补业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机动车修补运营,是指以保持或许康复机动车技能情况和正常功用,延伸机动车惯例运用的寿命为作业使命所进行的保护、修补及修补救援等相关运营活动。
鼓舞机动车修补企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连锁运营,促进机动车修补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开展。
鼓舞推广应用机动车修补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能,推动职业信息化建造和救援、修补服务网络化建造,进步机动车修补职业整体素质,满意社会需求。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补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