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7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的背后,还存在着涉事方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相互勾结、谋私贪腐的问题。
3月28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和江苏省纪委监委分别公布消息,公布了这起发生在苏州市吴江区的“‘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对25名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
被查处人员包括地方党委政府9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9人、公安机关4人以及城市管理部门3人。
而在此前,公安机关已经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7名责任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更是一起行政监管严重缺失乃至官员贪腐导致党委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的重大毁誉事故。
据悉,南京市正在制定有关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将强化对装饰装修活动及家装行业的监管,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管理办法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至于如何强化?我们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中可见一斑。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任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装饰装修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南京市从法律和法规层面规定了,有9个行政部门,1个专门机构,以及各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
11个部门机构,监管1个装饰装修活动,从法律和法规以及理论上,肯定是没问题的。
依赖行政部门的监管,可不可行?自然不行。行政部门一个萝卜一个坑,人员编制有限,绝对不可能将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到每一个个体装饰装修活动中。
寄希望于物业?好像也不太现实。物业属于市场化单位,与装饰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且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监管的力度乃至效果有限。
那么,这就得依靠更广泛更强大的力量来强化监管。包括有关的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街道社区网格管理单位和人员,和来自各方面的行业监督员和志愿者等,都是强大的有生力量。
行政层面,社会层面,以及法律和法规层面的力量,将是对装饰装修活动强化监管的力量来源,而且更为强大。
这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可成为推动南京乃至全国装饰业更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驱动引擎。
1. 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2. 王安新,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3. 王安根,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4. 李博,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5. 丁平,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开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6. 郭相波,为事故建筑装修工程提供设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7. 刘志刚,事故建筑墙体拆除作业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1. 赵粉强,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 沈跃华,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4. 沈建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陈琦,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 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 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 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 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 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 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 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 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 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 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21. 许跃荣,吴江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吴江区公安局享受正科级待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高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由享受正科级待遇降为二级警员待遇。
23. 史方东,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四级主办,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职务,由四级主办降为二级行政执法员。
25. 沈兴华,吴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法制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