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 | 联系我们 您好,欢迎访问360直播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专注带压施工 工业设备修复 带压开孔 带压封堵 带压堵漏
全国咨询热线:18920585015
您的位置: 首页 > 工程项目

联系我们contact us

360直播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晨景大厦12层
联系人:高经理
电话:18920585015
手机:18920585015

工程项目

消费遇纠纷怎么办?来从肇庆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中找经验

来源:360直播    发布时间:2024-01-25 08:44:19

稀里糊涂付了钱,还有机会反悔吗?因疫情取消婚礼,婚纱租赁费谁来承担?商品成品与效果图不符能退款吗?健身中心跑路,会员卡怎么办? 近日,肇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肇庆市消费

在线咨询全国热线
18920585015
产品描述

  稀里糊涂付了钱,还有机会反悔吗?因疫情取消婚礼,婚纱租赁费谁来承担?商品成品与效果图不符能退款吗?健身中心跑路,会员卡怎么办?

  近日,肇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肇庆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各案例进行点评,希望能为众多购买的人维权提供思路,一块儿来看看吧。

  智某在德庆县某药店购买药品,服用后产生较强不良反应,怀疑该药品存在非法添加问题并向原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经原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涉诉药品非法添加问题属实,遂依法作出处理。2020年智某就此向德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诉药店进行有关赔偿。经协商,涉诉药店赔偿投诉者5800元并退还相关货款。

  一、购物时需妥善保留交易记录,索取购货凭证,为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消费纠纷时提供维权的有效依据。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智和冷静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肇庆市消委会陆续收到多位消费者反映某运营公司不能提供正常通讯服务,经常或长时间发生故障等问题,多次反映问题、要求退款均未果。

  市消委会对所有涉及某运营公司的投诉予以研判,发现,某运营公司营业部或分公司都已注销撤走。市消委立即向某运营公司发出投诉调查函,并开展约谈,要求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立即处理群体性消费纠纷。经跟进,消费者告知相关诉求已解决。

  消委会提醒,如果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理应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知多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以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谢女士在肇庆市端州区某药房以50元购买了5袋品牌为“橙香万缝”的一次性口罩。次日,谢女士通过电视新闻报道,发现该款口罩属于假冒品。谢女士向该药店咨询此事,但对药店销售人员的解释不认同,遂向端州区消委会投诉求助。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查实该款口罩属于冒用他人厂名的假冒伪劣商品,端州区消委会要求商家立即改正,退回消费者货款50元。

  消委会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店销售人员有义务熟悉了解店内商品,并对消费的人提出的询问、疑问,能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020年12月17日,卢女士向高要区消委会反映至某旅游景区旅游时,通过“民科微服务小程序”出示电子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无法享受购票优惠,卢女士认为这样的形式不合理,遂投诉。

  高要区消委会和消费的人电话联系,同时该景区启动维权承诺工作机制,通过消费者家人远程提供的纸质版医师证证实身份,使其可继续享受优惠。随后,高要区消委会约谈该景区负责人,向其宣传国家政策,要求其及时改进,落实惠民政策。

  消委会提醒,2020年7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下称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应当及时把握政策,在保证核实信息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流程,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不应过分设限。

  2020年10月28日,四会市消委会接到赵女士投诉,称自己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向某微商购买玉石原料定制翡翠手镯,制作成品后与商家出具的效果图差距甚大,怀疑商家制作的手镯并非原来所展示的原石,与商家协商要求退回所定制的款项19445元。后经协调,商家承诺退回商品款项。

  消委会提醒,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反映商品情况,不应商品外观特征、效果图进行过度美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知多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陈先生2020年4月27日在广宁县某车行花4500元购入一辆摩托车,6月22日摩托车发生故障,送回车行检测后,商家说要寄回原厂家更换发动机,陈先生需支付100元运费。陈先生认为运费应商家承担,沟通无果。

  经查实,消费者购买的摩托车发动机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非人为故障,调解后,摩托车行承担新发动机的运输费用并承诺配件到货后及时维修。

  消委会提醒,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应保证质量、性能等符合使用安全标准,并且承担“三包”义务。

  知多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林女士、罗女士2020年11月9日在广宁县某活动现场,受某代理商免费赠送学习机的宣传影响,花费2299元充值学习辅导费,回家后发现该学习机的课程并不适合孩子,当即联系商家退货,但无果。

  经调查,商家在活动现场时没明确向消费者解释商品的性能、用途,对消费的人的询问也没有作出明确答复。经调解,经营者收回商品,同时向消费者林女士、罗女士各退回2100元的货款。

  消委会提醒,经营者在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时,要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虚假宣传且拒绝与消费者联系,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多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的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2020年5月6日苏先生到怀集县消委会投诉,2019年11月付2100元租赁婚纱,计划在2020年2月14日使用,因疫情婚礼取消。苏先生和商家多次协商退款,均遭拒绝。商家认为必须扣除20%的违约金,苏先生认为疫情影响取消婚礼,要退回全部租赁款。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现场退回2100元租赁款。

  消委会提醒,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客观上无法预见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鉴此,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解除合同。同时,双方可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合理分担最终实际损失。

  知多点: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某消费者于2019年在高新区大旺某健身中心办了2年的会员卡,自2020年1月份至6月因疫情健身中心无法正常营业,恢复营业2个多月后又突然关闭,健身中心负责人不予明确答复会员卡问题。经核查,某健身中心在营业期间办理健身会员卡232位,健身中心营业执照在7月底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且办理营业执照注消手续后个别业务员还继续向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十余位健身会员。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健身中心退回自办理营业执照注消手续当日后再发展的会员款项;二是健身中心通过转会的方式把部分会员转到区内一家条件相等的健身房,使会员卡持续有效使用;三是健身中心负责人继续与不同意转新健身房的会员协商后续解决方案。

  三是办卡后,一定要索要票据,谨慎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若发生问题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诉。

  消费者反映2020年6月在怀集县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一罐某品牌奶粉,回家打开食用时发现奶粉内有飞虫,认为商家出售奶粉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问题。2020年7月3日,怀集县消委会到该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后,发现涉诉某品牌奶粉未过期、检验报告可查、外包装上没有破损发霉、感官性状异常等现象,且该店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购进单据。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消委会提醒,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均无法证明奶粉中飞虫的来源,举证难。消费的人在保存食品的时候要注意卫生,假如慢慢的出现非自身原因产生的质量上的问题,及时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滥用权利,交易要诚实守信。经营者在购入食品时候要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保证货源质量。

  知多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