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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开孔

钻孔施工损坏燃气管道3人被刑拘!

来源:360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16 18:04:51

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通报了蓟州区上仓镇“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但对上仓镇200余户居民供气造成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不含罚款)为7471元。因该事故,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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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通报了蓟州区上仓镇“6·28”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但对上仓镇200余户居民供气造成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不含罚款)为7471元。因该事故,作业单位3人被刑拘,相关单位14人被处分或诫勉谈话。

  “6·28”事故发生于2021年6月28日17时28分,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高家庄村东侧田间路附近,作业单位天津金牛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使用钻机进行土壤取样钻孔作业时,导致地埋的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实施工程人员未采取应急抢险措施并逃离现场。

  经调查,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单位未与属地有关部门和燃气公司进行对接,并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明作业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在距离燃气管道0.3米距离以内盲目进行钻孔作业,导致De20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

  据了解,事故项目名称为“天津市浅层地下水易污性调查评估及综合研究项目”。发包方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承包方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与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体。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监测总站委托金牛座公司进行土壤取样钻孔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将金牛座公司的3名人员依法刑事拘留。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蓟州区上仓镇综合执法队、天津市蓟州区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等单位的14名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置。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对蓟州中燃宏凯能源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分别对金牛座公司、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并将金牛座公司列为严重失信企业。

  城市燃气管网,为居民、工商业户提供了安全、便利、环保的能源,是城市的重要能源动脉。然而,近期来因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的事故时有发生。

  8月27日,河南开封龙亭区一施工现场,挖掘机意外挖破天然气管道致燃气泄漏。燃气管道破口处蹿出2米高火焰,经及时抢修堵漏,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车辆受损。

  8月7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一市场东侧突发火灾,现场浓烟滚滚,着火点蔓延至周边商户,路边的电线杆也被大火吞噬。经处置,火灾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据了解,事故原因为一施工车辆不慎挖破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导致火灾。

  8月7日上午10时许,一实施工程单位在北京昌平区实验中学门前进行防护桩安装作业时,对已经露出的燃气管线警示带视而不见,在未通知属地燃气公司到场的情况下,用机械挖掘过程中导致燃气管线被破坏,造成燃气泄漏。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行为,危害燃气管道安全,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或断裂,继而引发燃气泄漏。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主管部门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由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开工3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并采取保护的方法的。

  9月2日(今晚),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将播出“城市安全哨”第54期专题节目《守护城市“生命线” 严厉打击破坏燃气管道野蛮施工行为》,敬请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