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刻:2012年07月12日 10:38进入复兴论坛来历:韶关日报手机看视频
本报讯近来,乐昌市工商局成功调停一宗相机修理运费争议投诉案,这也是近期以来乐昌市工商局成功处理的运用合同格局条款侵略顾客权益的典型事例。
2011年8月16日,顾客廖某在乐昌市某闻名电器商城内购买了一台尼康单反数码相机,价值7200元。而在本年7月4日发现该数码相机镜头内有白色的像蜘蛛网相同的纹样,影响了相机的运用。廖某以为该相机镜头仍在保修期范围内,所以向该商城提出保修要求。该商城负责人提出,该相机的售后点在广州,根据保修条款的运费承当方法,要求廖某付出运送广州修理所需求的运费。而廖某以为该相机还在保修期内,又不是人为形成的损坏,要求自己出运费并不合理,所以拒绝了该商城负责人的要求。两边各不相谋,针锋相对。所以,廖某在7月4日向乐昌市消委会以电话方法提出投诉。
乐昌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刻展开了查询,并在乐昌市局城北工商所办公室进行调停。工作人员细心查看了保修条款,以为:关于保修条款中约好“送修费用由消费的人供给”这一项,廖某在购买相机时,商场并未做到就该条款向廖某清晰陈说,也未在保修说明书里边以明显能引起顾客留意的字体或许警示奉告顾客留意。该保修条款归于损害顾客权益的格局条款。根据上述原因,工作人员对商城负责人进行了耐性的教育。
终究,商城负责人与顾客廖某达到调停协议:廖某相机镜头送修所需求的运费由该商城付出,商城不再向廖某索要任何送修所需求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