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做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做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
对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做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做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处罚
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做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不全或者向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联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做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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