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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30 17:28:39 来源:360直播 点击:186次

  (2)假设这次发行于2023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28,184.00万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截至《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609,182,254股,这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8,000.00万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89,182,254股;

  (5)本次测算不考虑这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别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

  (6)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假定:

  假设情形1: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20%;

  假设情形2: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持平;

  假设情形3: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降低20%。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这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未考虑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因素的影响,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来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1:基本每股盈利、稀释每股盈利的计算公式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盈利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注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在完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的每股盈利会降低,这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回报有一定摊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没办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每股盈利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局关于这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单位现在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以氯碱化工为核心业务,配套仓储、物流、贸易等经营业务,主导产品为聚氯乙烯树脂(PVC)和烧碱。氯碱行业属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竞争要体现在成本控制和产能的变化等方面,规模效应比较明显,公司在夯实主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于企业战略转型升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系公司立足氯碱行业发展循环产业链,拓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路径的重要举措。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能够有效的降低公司受氯碱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立足目前主业发展循环产业链,是对现存业务的延伸和拓展,目前公司在募投项目上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市场储备。

  本募投项目立项之初,公司便专门组建了以(CN218833659U)发明人为核心的技术研发团队,历经多年的研发试验,团队已自主掌握从技术研发到工艺设计再到生产控制的全过程核心技术。团队现有人员十余人,最终将根据项目规模和生产计划扩充至九十人左右。

  公司的电石渣、电石渣浆清液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项目是专门为本次募投进行的。目前电石渣资源化已完成中试运行阶段,电石渣浆清液综合利用装置已完成长周期、多批次,不间断24小时连续运行,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一种电石渣浆清液处理系统”(CN218833659U)的实用新型专利。

  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为以氢氧化钙为主的含钙系列的产品以及竹纤维产品,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趋严以及国家政策对于竹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目前,公司氢氧化钙中试产品现已实现生产销售正向循环,已具备订单规模和客户基础,竹纤维试制品也已通过其他机构完成多批量送样质检、试销售,并得到市场客户的认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充足的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存业务规模,开拓新业务类型,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局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局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局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具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局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184.00万元,未超过三亿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的聚氯乙烯装置生产规模为30万t/a(吨/年),电石渣的产量约为60万t/a(湿基),公司现存的电石渣场堆存总量约为120万m3,总占地面积约11.5万m2。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长江经济带专项环保督察要求,公司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制定的“一堆一策”方案进行了临时性覆盖封场,承诺至2024年底前需进行资源化利用。

  但受水泥建材市场、环保等因素影响,电石渣按照传统方法的处置量将逐年降低、导致电石渣固废堆存量逐年增加,环境影响的风险持续累积,另外85摄氏度的电石渣浆清液中大量的热量未利用而散发在大气环境中,且限制强碱性浆清液的复用效率,增加污水处理的难度以及设备管线结垢严重。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可以对电石渣和电石渣浆清液及余热等实现资源化利用,从而消除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践行公司的环保承诺。

  公司目前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尚不具备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因此受供求关系和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盈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部环境,企业抗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本次募投项目有效利用公司氯碱产业形成的电石渣及电石渣浆清液的强碱性及大量余热,产出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氢氧化钙系列产品和竹纤维产品,并实现电石渣浆清液全部循环回用,进而节约成本,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含一定水量的电石废渣及渗滤液是强碱性固废,也含有硫化物、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一2007),电石废渣属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如何有效资源化利用电石渣成为了困扰氯碱行业企业的通病问题。公司通过技术改良,提出创新解决方案:通过建设形成氢氧化钙系列产品和竹纤维产品的生产线,打造新型绿色高效树脂循环经济产业链。本次募投项目既充分挖掘了公司后续通过销售高经济附加值的氢氧化钙系列产品和竹纤维产品所带来的盈利增长点,又解决了电石渣潜在污染环境的问题,为国家可持续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利用产出的氢氧化钙系列产品和竹纤维产品,进一步拓宽产品下游至环保、造纸等产品附加值较高的领域,推动公司产品结构升级,走差异化发展途径,不断向产业价值链的高端领域迈进,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理念应运而出,国家高度重视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发改环资〔2021〕381号《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提出要“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引导企业实施原料、燃料清洁替代,提高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比例。”

  2022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重点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逐步形成“市场调控、类别齐全、区域协调、资源共享”的综合利用格局。

  2022年10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加大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力度,制定化工、医药、冶炼、页岩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识别与防范,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开展化工企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标准研究。

  本次募投项目利用电石渣和电石渣浆清液生产以氢氧化钙为主的含钙类系列产品和竹纤维产品,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及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与国家鼓励政策方向一致,具备良好的政策可行性基础。

  氢氧化钙作为环保中和剂,被广泛运用于酸性水中和、污水处理、锅炉烟气脱硫等各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氢氧化钙需求快速增长,2022年我国氢氧化钙产量约为1,524.4万吨,同比增长6.8%,需求量约为1,520万吨,同比增长6.8%。

  2021年1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证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纸浆用竹的选育和推广、扩大竹纤维纸制品的生产及推广、加快推动竹浆造纸生态环保工艺研发、传承发展竹纸制作以及加大政府采购竹纸浆产品力度。同时,中国造纸协会于2021年12月发布的《造纸行业“十四五”及中长期高质量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竹浆和鼓励林间道路基础建设”,增加造纸行业竹浆等非木浆的比重,降低对木浆特别是进口木浆的依赖。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目前,公司氢氧化钙中试产品已实现生产销售正向循环,已具备订单规模和客户基础,竹纤维试制品也已通过其他机构完成多批量送样质检、试销售,并得到市场客户的认可。

  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公司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理念”,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在研发、生产、供销各方面均具有较强实力的人才队伍,公司现已成为四川省省级技术中心,并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拥有强大的生产研发技术团队。此外,公司以科技创新作为加快发展的内生增长动力,近年来公司荣获“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中国PVC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国家二级企业”“四川省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四川制造业100强”“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国电石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德阳市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近年随着公司的持续投入,公司在生产研发、工艺控制、能源消耗、安全环保治理等方面已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另外,公司的电石渣、电石渣浆清液资源化利用研发技术项目是专门为本次募投进行的。目前电石渣资源化已完成中试试运行阶段,电石渣浆清液综合利用装置已经实现长周期、多批次、24小时连续运行,同时公司已取得“一种电石渣浆清液处理系统”(CN218833659U)的实用新型专利。

  因此,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领域有充分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本项目总投资为25,577.7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3,944.7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1,632.95万元,项目总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本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氢氧化钙为主的含钙类系列产品、竹纤维产品以及电石渣残渣的销售,计算周期为12年,其中建设期2年,第5年实现达产,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15.62%,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7.39年,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测算结果不等同对公司未来业绩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龙路2号(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内),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取得罗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99-02-757980】JXQB-0198 号)。

  本项目已取得罗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的《关于〈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审查意见》(德市罗经信发【2023】1号)。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2,606.3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未来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以及产品技术开发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若未来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面临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在市场环境有利的情况下,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也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而错失发展机会。因此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606.3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划,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宏观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新增利润点,并进一步降低成本。这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持续稳定扩大,提升整体竞争力。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金实力将显著增强,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公司的资本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经核查,公司董事局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法律和法规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