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新购一套住宅,装饰后发现房子书房西墙有鼓包、掉落等现象,当即与开发商交流,要求其修理。
可是,两边对室内修理计划、补偿问题没有达到共同,开发商便迟迟未做修理。小王为了寓居,只好托付第三方修理,花费5000元。小王要求开发商承当这笔费用,开发商不同意,小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交付使用的房子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自行或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对其交付给买受人小王的房子,应在保修期内承当质量瑕疵的修正职责。由于开发商延迟修正,小王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应由开发商承当。